發布時間:2023-07-13
來源:生態環境部
7月11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20日。
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依法實施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依法逐步將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二)實施范圍
行業類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工業行業(行業大類為B、C、D),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具體為《名錄》第3至第99類。對《名錄》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排污許可管理類別建議,報我部確定。
(三)適用標準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中工業噪聲申請與核發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噪聲》(以下簡稱《工業噪聲技術規范》)要求。
(四)完成時限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全面梳理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合理安排工作計劃,根據噪聲達標排放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確保在“十四五”期間依法全部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五)實施方式對于本通知發布后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噪聲技術規范》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中一并載明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
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于2025年底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按照《工業噪聲技術規范》在排污許可證中增加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在此期間,排污單位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可采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污許可證中,并在活頁處加蓋審批部門公章。
對于納入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本通知發布后首次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登記表中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應填報完整;本通知發布前已經進行排污登記的,待延續或變更時增加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
(六)排污許可證內容
排污單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依法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主要產噪設施、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要求以及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指導排污單位做好申請填報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指導,督促排污單位在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嚴格對照《工業噪聲技術規范》要求,填報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具體包括:主要產噪設施、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生產時段等基本情況,廠界噪聲點位名稱、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許可排放限值,監測技術、自動監測是否應聯網、手工監測頻次、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等,上傳監測數據等說明材料。排污單位應對填報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二)加強排污許可證審核把關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排污許可證審批、監測、執法等相關管理人員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噪聲管理人員應參與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審核把關,重點審核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是否符合《工業噪聲技術規范》,必要時可以聯合開展現場核查。
(三)組織開展排污登記工作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排污單位開展排污登記工作,督促排污單位延續、變更排污登記時,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全面、準確、完整、規范填報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具體包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廠界噪聲點位名稱、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等。
三、組織保障
(一)做好組織實施。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加強對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指導。在排污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工作中,重點關注排污許可證中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和證后執行情況。
(二)開展宣貫培訓。鼓勵通過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開展宣傳,組織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干加大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政策解讀和培訓力度,提高排污許可證審批人員、生態環境監測執法人員和技術機構等對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認識和業務水平。加強對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的宣貫力度,指導其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前做好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準備工作,提升排污單位合規申請、按證排污能力。
(三)加強證后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排污許可證監督執法,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的,或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排放、臺賬記錄、執行報告提交、信息公開的排污單位依法處罰。
(四)壓實責任落實。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持證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于監測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如實公開監測結果。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強化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的“一證式”監管管理。
(五)強化幫扶指導。我部將加強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幫扶指導,繼續運用包保工作機制,組織專家開展技術幫扶,定期跟蹤工作進展,適時開展現場指導。加大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質量復核抽查力度,將復核抽查結果納入工業噪聲排污許可工作考核。